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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规范市场化债转股 要求不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邬丹妮2017-08-08 16:40:22

8月7日,银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图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

为积极稳妥地降低杠杆率,自2016年10月监管层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提出申请成立专营机构。

今年7月20日,由建设银行投资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注册资本金120亿元,主要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随后,农行旗下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获批设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其他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筹设中。

8月2日,作为全国首家市场化债转股专业化实施机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批开业。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已从试点阶段转入规模推广阶段。

一边是银行如火如荼地申请设立实施机构,另一边银监会也加紧起草《征求意见稿》,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有序开展。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注册资本最低等值100亿元人民币,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除了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并表管理能力以外,《征求意见稿》还拟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应当满足几大量化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商业银行新设的实施机构不得对四大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其中包括有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而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这四大类企业,实施机构应该优先考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根据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此前介绍,目前各家银行已与超过50家企业签署债转股框架协议,签约金额逾7000亿元,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了财务负担。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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