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始全面进行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入第二轮征求意见。
保监会网站7月20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去年年末的第一次征求意见即引发业界热议,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一股独大”将成历史。在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股东分类进一步细化为四类,而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则为三类。
股东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是《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几个关键词。《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投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上市、合并分立、治理、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等各个环节。
对比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的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三类股东,《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其中财务类进一步细化为财务Ⅰ类和财务Ⅱ类。
股东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持股比例方面,《二次征求意见稿》延续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的规定,此外还细化了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在股东资质要求里,《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去年以来,保监会已经从保险机构股权结构、负债、资产等各个层面出台了强化监管的政策。根据华泰金融此前研究显示,保监会是为预防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资本运作平台,保证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在负债端,保监会通过对中短存续期保险的限制和规范,强调了险资的保障和长期稳定属性;在资产端,通过对资产匹配审慎性监管等,预防偿付能力危机和久期错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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