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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券商80后主管因炒股出事了 获刑8年!

来源:券业观察作者:券业观察2017-05-16 16:36:03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8年,处罚金50万元。

80后主管迷恋炒股5年集资约3.8亿

2015年11月24日,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5年的“投资梦”破灭了。

郜某1981年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大专文化,2009年在长江证券乌鲁木齐一营业部工作,后担任业务主管。郜某平时很喜欢炒股,以姐姐的名字开了股票账户。

在庭审中郜某交代,2010年开始,因为自己的钱不多,郜某就想募集一些资金作为股本,便谎称自己的工作单位有好的投资理财项目,以2.4%至8%不等的月息,向金某借款260万元,向李某借款约500万元。

为了掩人耳目,郜某用妻子和姐姐的名字开立了期货交易账户,所借部分资金用于炒股票、炒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和自己消费。

看到拿投资做幌子借钱如此容易,2010年至2015年期间,郜某便“一借不可收拾”。每当因炒股、炒期货缺少资金,他就故伎重施,虚构长江证券公司有好的投资理财项目等理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四处借钱。

据公诉机关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基于前期炒股的亏损及偿还利息的压力,郜某以有好的理财项目、打新股、做投资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张某等人借款1500万元;2015年,郜某又以相同的理由向邱某某、薛某某等十余人借款4000万元。上述1500万元和4000万元均用于投入期货市场、支付利息及归还前期的借款。

亏损1800万元还不上钱人也失联

5年期间,郜某陆续向龚某某、邱某某等十余人吸收大量资金共计379578060元。而置身于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郜某的高投资也换来了高风险,亏损金额达上千万元。

面对曾经承诺的高额利息,早已没有偿还能力的郜某决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坚持炒股,梦想着“东山再起”。

在庭审中,郜某回忆当时的情景,脑海中只有数字:“最多的借了3000多万,最少的5万元,月息2%到6.33%不等,之前想继续炒股回本,顺便还点利息,可是越亏越多,利息越滚越多,后面却连利息都还不上了。”

记者注意到,十余位借款人中,大部分都不止一次给郜某借钱。“他以投资理财、股权买卖、大宗商品交易、逆回购等理由借钱,并承诺稳赚不赔。2013年以前,郜某都能连本带利归还借款。我看他还算守信用,2013年至2015年又给他借了710万元,他按月结清了利息,但本金没有还。”龚某某说。

郜某回忆,2015年11月12日、19日,他以急用钱为名向史某借款5万元、向高某某借款4万元,其实是用于给邱某某还款。

2015年10月、11月期间,郜某因为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而“失联”。李某在法庭上说:“2015年10月,郜某承诺一个星期后再将前面的钱连本带息归还200万元,一星期后我催他还钱,他以各种理由推脱,电话也不接了。”

面对十几名债主的催款,郜某不堪巨额债务的压力,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核实,案发后郜某尚欠被害人约4000万元未归还。其股票账户亏损28万元,期货账户亏损约1800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8年

2016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郜某犯集资诈骗罪。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炒作股票及期货,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被害人资金3.795亿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8.4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郜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案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郜某退赔,发还本案被害人。


[责任编辑:陈俊全]